2006年3月27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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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建设局副局长一个结局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晋法 钟法

  本报讯  一个曾是缙云县建设局副局长,一个曾是杭州萧山区建设局副局长,两个官员有着一样的身份,如今两人的结局也如出一辙:都是因为受贿,一个被判有期徒刑11年半,一个判了无期徒刑。
  缙云县法院一审查明,赵某担任缙云县建设局副局长兼任国有公司缙云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时,在2002年至2004年间,先后5次收受缙云通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送的手机、电脑等财物价值人民币176480元。其中林某为赵某的住宅进行了装修,赵付给林某10万元装修款。此后不久,林某就原款送还,赵某收受后就用此款归还了自己在银行的贷款。直到闻见风吹草动,赵某让妻子麻某和林某去补写了这10万元的“借条”。
  但是机关算尽,对于10万元装修款的事,缙云法院认为,行贿人所谓的“不要装修款”实质上是一种行贿手段,是为了被告人更容易接受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案发前,为逃避侦查与法律追究而补写的“借条”,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日前,总共受贿18万余元的赵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继续追缴赃款。
  与赵某相比,原为杭州萧山区建设局副局长的傅某有过之而无不及。经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查明,担任萧山区建设局副局长、萧山区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的傅某,在具体管理新区市政道路建设、绿化养护及市政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工程款结算等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承建有关工程的6名负责人数十次送的钱款折合人民币约达185万元。此外,傅某还向那些有求于他的工程承建人借款250万元,购买了多处营业房。法院还指出,傅某在职期间曾有上缴贵重礼品、礼金等行为,实系其避重就轻的掩饰之举。